《西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上级要求。一是2021年10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厅(委)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21〕1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二是2022年4月11日,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南市污防攻坚办〔2022〕9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现实需要。我县现有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72座,设计处理能力15370m³/d,其中:建制镇15座(12750m³/d)、乡6座(530m³/d)、撤并后二级场镇(含张澜故居)25座(1370m³/d)、村(社区)26座(720m³/d)。在运行主体上,除多扶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临江公司负责运行、26座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运行外,其余45座乡镇及张澜故居污水处理厂(站)由泓源水务公司负责运行。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运维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技术缺乏,时常导致运行不规范、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二是运维资金保障难,由于无资金来源或拨付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正常处理。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范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不清、责任不明、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二、起草情况
(一)起草依据。
《西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切实可行,在起草初期,我局认真学习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草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7个部门、23个乡镇(街道)、2个运营公司意见,并于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2月9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成后,又组织部分单位、乡镇和运营公司召开讨论会,在充分吸纳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针对《管理办法》内容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5条,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解释;适用范围;原则和实现目标;宣传教育。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本章节是《管理办法》的核心,明确了运维方式,规定了运维单位在运行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运维责任,进出水水质检测具体指标,危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6种行为。
第四章:资金保障。本章节是《管理办法》的重点,明确了运维资金来源及拨付流程。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管理办法》的解释权限、施行日期和施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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