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D1D78506Y/2023-00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2-26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26 | 来源: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级有关单位:

《西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6日          

西充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充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西充县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村庄、农村社区。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乡镇(街道)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农村从事民宿、餐饮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建设的化粪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设的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农户自建化粪池、沼气池等设施运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目标。

第五条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

西充生态环境局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及配套化粪池、沼气池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七条 多扶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由西充临江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余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主管网运行和维护由泓源水务公司负责;场镇污水支管网、雨水管网、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场镇公共化粪池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 污水不能纳管处理的民宿、餐饮和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自建化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由业主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 农村聚居点、土地挂钩、地灾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等项目建设的农村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化粪池、人工湿地等设施,由村(社区)“两委”组织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 “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等工程项目建设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以及农户自建化粪池、沼气池等设施,纳入各村村规民约,由村(社区)“两委”监督农户自行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安全防护,防止发生触电、落水、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制作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对运行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包括巡查、每日运行记录、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污泥产量及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和西充生态环境局。

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监测指标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设计处理规模为500/日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水温5项指标,设计处理规模为500/日(含)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指标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水温、总磷6项指标。

第十五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对污泥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确需停运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级主管部门和西充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时间、停运原因、应急措施等,同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十七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如遇进水水量、水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出水水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西充生态环境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个人应在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集中处理设施、经营厂区外显著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油污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排入垃圾、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污水管网、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禾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六)其他危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行为。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提升泵站运行费用按《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级一体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泵站运行经费由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拨款申请,西充生态环境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县财政局核算后据实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聚居点集中修建的化粪池、污水管网、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在村级基层组织公共服务运维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建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农村户用设施运行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1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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