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20087944905/2021-000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31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 来源: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西充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西充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西充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县支行)下达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成品粮油生产保质期限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储存到期前一年不安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

第六条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承储企业于每年 10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改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配合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委托市粮油监测站等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县发改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

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计划安排的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轮换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轮换所产生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参照省级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根据完成情况据实清算,原则上在轮换工作结束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算拨付。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储存计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2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