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西充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西充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县政府是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县财政局是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县国资委、国企办、国资中心等)是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
第四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县本级政府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实行决算制度。
第二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内容标准;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办法;
(二)具体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县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织收取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
(五)组织监督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
(二)编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
第九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当年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年结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当年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上解中、省、市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调出资金支出。
第十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为国家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政府补助等收入。具体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县本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县本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县本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按规定比例收取;
(二)县本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县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县本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三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用于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的支出、向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调出支出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提出具体支出项目,拟定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编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草案。其中,凡属企业提出的具体支出项目,在申报时应按项目逐个报送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实施计划等。
第十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商有关单位制定。
第四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收定支、不列赤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与政府公共预算等相互衔接”的原则,编制年度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县财政局印发年度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通知。具体编制工作,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报表格式和业务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县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县财政局要求,根据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提出的支出项目预算,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于每年12月底前将编制的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县财政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依照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组织收取入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计算申报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占用或拖欠。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预算单位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凡依照规定需要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复的用途、范围、时间等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经县政府同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当年收入预算不能完成的,应相应调减支出预算总额;当年收入预算超收一般不动用,经批准动用时,应相应调增支出预算总额。
需要调整收入支出预算总额时,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研究,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国家出资企业应向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县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规定和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企业章程弥补亏损、分配利润,计算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预算单位对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和个人隐瞒、拖欠、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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