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5111224523265038/2025-0000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房地产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7-09
发布日期
2025-07-10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7-10 | 来源:西充县房地产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住房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新就业职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全面规范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四川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川建住保发〔20251号)、《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南充市公共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房联202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租房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原则

符合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特殊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环卫工人、县总工会建档立卡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第(一)(二)(三)(四)款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城区或规划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在城区或规划区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县总工会建档立卡的城镇住房困难职工参照第23款条件申请。

5、其他资产审核标准:申请人不得拥有一辆以上的车辆且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注册有经营性营业执照。

6、其他: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待遇的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1、申请人是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以及私立医院的青年医生和私立学校的青年教师),工龄未满5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在我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不得超过三年;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在我县城区或规划区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6其他资产审核标准:申请人不得拥有一辆以上的车辆且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注册有经营性营业执照

7其他: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待遇的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三)稳定就业的无房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位于我县农村或县域外;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申请人在我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不得超过三年;

6、申请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男不超过70岁、女不超过65岁。

7、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在我县城区或规划区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8其他资产审核标准:申请人不得拥有一辆以上的车辆且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注册有经营性营业执照。

9其他: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待遇的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

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指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的英雄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此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国家认定的特殊人员身份;

2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稳定就业;

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须在我县城区或规划区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5其他资产审核标准:申请人不得拥有一辆以上的车辆且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注册有经营性营业执照。

6其他: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待遇的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公租房保障申请业务实行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申请。

选择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按照办事指南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及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入系统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选择线下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主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核验授权书》及相应的申请资料。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将申请家庭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如不符合保障条件,不予以受理,并应当说明不予以受理原因。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租房实物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核验授权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家庭属地房产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用以佐证申请条件的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核验授权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家庭属地房产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住房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用以佐证申请条件的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准入审核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两审一公示一公告,即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初审,县级复审并公示、公告。

1、初审

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线下当场对申请人下列情况进行初审

1)申请人户籍、工作或居住情况是否符合本地公租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

3)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地公租房保障条件。

4)申请人的婚育状况。

5)按规定需申报的其他事项。

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初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应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线下当场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2、复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自规、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联合完成申请人户籍、住房、婚育等情况审核。

3、公示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多部门联合审核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同步在办公场所公示本区域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复核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异议。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至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异议提出的组织或个人。

5、公告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官方网站将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名单进行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6、在审核过程中需申请家庭补正补齐资料的,审核部门应于审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线下当场)告知申请家庭补正补齐资料的全部内容及时限。

7、申请家庭自收到补正补齐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补正补齐资料。审核部门自收到补正补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审核时限自审核部门确认申请家庭已补正补齐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部门应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家庭。

8、申请家庭对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准入审核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异议复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四、轮候配租

(一)轮候

轮候配租公租房的家庭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满,仍无房源配租的,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按本通知第三条(准入审核)规定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二)配租方式

配租方式的确定应兼顾公平和效率。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两种方式。100套以上(含100套)的,实行集中配租,制定完整规范的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完整规范的配租方案应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轮候对象意向登记方式、地点及登记时限等内容。可采用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顺序。

100套以下的,可实行常态配租,简化配租方案,按照轮候对象意向登记先后顺序、家庭特殊困难情况确定配租顺序,并按程序完成配租。

轮候对象完成意向登记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对登记对象条件进行复核。对未通过复核的,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按要求退出轮候范围;对通过复核的,纳入配租对象,按程序配租。

(三)合同签订

配租对象选择确定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应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房屋使用及安全责任;

6、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7、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该约定的事项。

(四)退出管理

承租公租房实物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

4、经年审,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搬迁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而拒不搬迁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

经审核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一)补贴标准

每年补贴金额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城镇特殊困难家庭240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2000元。

(二)发放方式

补贴支付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打卡发放给住房租赁保障对象。

(三)年审规定

每年对住房租赁保障对象实施年度审查,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年审通知,采取街道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及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方式,保障对象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并接受审查。符合条件对象继续实施保障,不符合条件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四)退出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购置了私有住房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我县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的;

3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4家庭成员有价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大型机械设备和不动产的;

5家庭成员注册有营性企业且年收入超我县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有拆迁还房的

7、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满,未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或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申请方式,细化申请资料

本通知下发后,之前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需按今年的政策要求,重新申报、审核、公示、公告。申报时住房租赁补贴和公租房实物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一种,否则视为不合格。同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申请材料,并接受对家庭情况的审核。

(二)优化审核程序,便民利民服务

住房租赁补贴坚持“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原则,精简申请要件、明确审核时限,初审时除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不动产查询、车辆查询、社保查询、经办企业等证明材料。县级部门的联合审核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到相关部门查询,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网跟踪查询审批进度、办理结果,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

(三)落实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二级审核、一级公示、公告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行贯穿申请审核的各个环节,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各级审核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限时办结,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所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情节恶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西充县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9日    

编号:


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联系方式:                                    

                紧急人联系方式:                                    



西充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制



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操作指南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操作指南

1、可通过“天府通办”“蜀安居”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2、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报。

二、租赁补贴申请操作指南

通过微信小程序“南充市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0817---42266574566226


线上申报流程图:

人申报 →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初审→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公告。


线下申报流程图: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初审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注:

申请公租房对象须在“蜀安居”平台申请,申请租赁补贴对象须在“南充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申请。



申请家庭具结


本人已知晓并严格遵守《南充市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规定。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对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 请 人:                                             (签字捺指印)

家庭成员:                                            (签字捺指印)


年         月         日              


重要说明: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须签字捺指印。

    2.因重大残疾、重大疾病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签字捺指印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可委托法定监护人签字捺指印。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申请地所属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拟申请公租房保障方式(勾选一项)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所属类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有(            m2)

无房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车辆信息

有         辆车,车辆现价值:          万元

申请家庭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是否共同居住





















家庭住房信息情况

是否租住本单位公房或国家直管公房

是否已享受单位集资建房或房改优惠

是否享受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是

是否享受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优先保障

□低保 □特困□优抚对象 □其他:

证件号码


证明材料名称


家庭实际保障人数

共      人(包含:                                     )

其他情况


乡镇(街道)、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必须包含申请人的配偶、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可包含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行使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等其他成员。

2.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年收入”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本地低保、特困、优抚对象等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勾选“,同时应填写证件号码。

4.非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勾选“无”。

5.保障方式只能从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中勾选一项,否则无效。



   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及纳入公租房保障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