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02 16:25 | 来源:西充县应急管理局

前言:《西充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12日首次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办法”共八章34条,涉及职责分工、采购、仓储管理等多个部分,是我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和规范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第二条:明确应急物资的含义,是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采购、上级主管部门调拨和非定向捐赠的,专项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

第三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急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存、出库、轮换、调拨、使用、回收和报废等管理过程,重点是只限于我县本级财政资金购买的应急物资。

第四条:明确原则。坚持“统一计划、合理储备、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管理原则,下一步应明确我县或上一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物资储备规划要求。

第五条:明确用途。一般是遭受灾害、危险,处于困难时期的人员使用的;应急装备是前往救灾、救难人员使用的。原则情况下,除应急救灾事件,其他事件不得调用应急物资,应急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明确职责。县发改局负责采购县财政纳入预算资金的应急物资(各成员单位的上级资金除外)、建立全县应急物资数据库、储备和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包含各成员单位的专业性能强、机械设备较大、具备保密或危险特点等物资)、会同县应急局和财政局指导督查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调拨、动用,组织协调指导应急物资调用和紧急配送。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

其他部门根据单位主体职能职责制定自身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建立相同的应急物资库标准的管理制度报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存档。

第七条:明确规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力求达到自然灾害二级响应物资储备最低标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编制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采购数量和标准。下一步在确保不低于30%的最低库存量基础上,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以当年使用、损耗、轮换出库的数量进行足额补充,采购标准应参照品种、数量、价格、金额、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等。使用上级对口专项资金采购应急物资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明确紧急采购的程序。下一步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急需处理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先采购物资、后补审核手续的流程,紧急追加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十四条:明确不宜储存物资的储备方式。对于食品、药品、肥料、种子、大型机械等不宜由相关部门承储的应急物资,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签订协议储备,协议储备期间务必推陈储新,保证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

第十七条:明确应急物资库管理模式。下一步计划物资库日常管理授权于三方机构,建议委托西充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组织4-6人的专人管理,每年县财政按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该公司劳动报酬,对搬运费、质检费、物品损耗等采取包干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下步各成员单位通过上级各类资金购买的物资应自行管理,若专业性能强、机械设备较大、具备保密或危险特点等物资确需专业储备和管理的,应经县政府批准,与代储代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十九条:明确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对新采购入库的应急物资,应认真核对入库通知书、送货单、合同、质量检验单等单据,清点数量和质量验收,物资质量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严禁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物资入库。

下一步应急物资入库时实行贴码、扫码入库制度,并实行一码一物,条纹码内容包含此物资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下一步入库完成后,根据回收和不可回收类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填写货位卡便于快速装卸出库。

第二十条:明确应急物资的质量。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下一步除西充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自行组织质量检验和定期检查盘点外,县发改局每年组织资质机构至少一次全种类物资的质量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当期各种类物资库存数量的30%。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物资调拨的程序及相关要求。调拨应急救灾物资不能用于其他事件,若使用单位确实情况需要,应由县政府批准。下一步调拨时,应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承诺,对不能退还的物资,使用单位应提交县财政局调整相对金额的资金审批单,作为县发改局下一步物资补库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明确物资回收的流程。使用单位在归还可回收物资时,应自费进行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整理包装,下一步送至应急物资储备库重新贴码、扫码入库。不可回收物资不再回收。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和第八章附则按原文执行,无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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