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保障对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二、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两类。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二)参保选择。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经测算逐年缴费至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退休、女50岁退休)可以缴足15年,应当参加企保;经测算逐年缴费至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原则上应纳入居保,若有意愿延迟退休的,也可参加企保。养老年龄段,若企保退休则参加企保,否则应参加居保。
(三)具体保障实施
1.劳动年龄段以个人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保,享有以下政策:
(1)由政府代缴核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
(2)符合灵活就业人员企保补贴条件的,凭缴费凭据办理企保补贴领取手续。在计算企保补贴额时,代缴费不作为计算基数;
(3)在代缴期间,个人自愿按照高于代缴费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年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差额部分;
(4)逐年缴费至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在政府代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丧抚费按企保规定办理。
2.劳动年龄段在用人单位就业并随单位参加企保,享有以下政策:
(1)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核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
(2)逐年缴费至符合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领取缴费补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丧抚费按企保规定办理。
3.劳动年龄段参加居保,执行以下政策:
(1)参保人需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领取待遇时,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
(3)按居保政策发放丧抚费外,再按照企保与居保丧抚费差额发放丧抚费补贴。
4.养老年龄段参加居保(男性),享有以下政策:
(1)参保人应缴费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保个人账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领取待遇时,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
(3)年满60周岁且完成经办后的次月,按月享受生活补贴;
(4)丧抚费按照企保与居保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
5.养老年龄段参加居保(女性),享有以下政策:
(1)逐年缴费至年满50周岁且完成经办后的次月,按月享受生活补贴。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保费,未达到居保待遇领取条件前,不按时缴费的次年停发生活补贴;
(2)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在领取待遇时,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
(4)丧抚费按照企保与居保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
6.养老年龄段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有以下政策:
(1)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
(2)完成经办后的次月,每月开始享受生活补贴;
(3)丧抚费按照企保与居保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
7.养老年龄段已领取企保待遇,执行以下政策:
(1)征地时已领取企保待遇的,待遇领取金额随企保政策变动,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丧抚费按企保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三、相关说明
(一)核定年限: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补偿年限,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费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二)代缴费:为缴费当年的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20%部分;
(三)缴费补贴:同代缴费;
(四)生活补贴:即按居保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保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保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流程
(一)名单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村(社)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村(社)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办理流程。根据审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进行资金测算、分类施保、资金划拨等工作。
1.资金测算:县居保局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节点为基准,按被征地农民实际年龄核算其养老保障补偿年限和补偿费金额;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好补偿费清算工作,并向财政局提交清算数据。
2.业务办理:待财政局按所需资金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金专户后,以征地项目(批次)为单位,县居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具体业务工作,包括人员信息审核、参保登记、参保录入、待遇发放、计发生活补贴、发放缴费补贴、发放丧抚费补贴、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等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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