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充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解读

时间:2021-05-12 09:35 | 来源: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省市发改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相关部署,按照县政府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规范使用管理行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 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4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 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在完 成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发函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网站公示、报请县级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统一意 见的基础上,结合西充实际,起草完成《西充县乡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方案》。

制定依据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 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税|2014]151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 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 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 ] 561号);

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 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401 号);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征收范围各乡镇(不含多扶镇)政府所在地(含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排水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 征收标准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不含多扶镇)政府所在地(含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标准征收。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和已获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按居民0.40元/吨、非居民0.60元/吨标准征收。

第三部分 征收方式泯兴水务有限公司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泯兴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泯兴水务有限公司以外的采用公共供水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代征;使用自备水源(自行取地表、地下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征收

第四部分 征收管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泯兴水务有限公司按月代征污水处理费,使用政部门统一的电子票据,在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五部分 水量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六部分 用水分类 居民用水: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军、警部队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市政、园林、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用水,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及场所用水,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用水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

第七部分 有效期 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在此期间如国省市出台其他新政策,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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