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30 15:31 | 来源: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是谁?

答: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规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代表、相邻村(社区)组代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界线、地类进行现场勘测确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组织开展批后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监督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和征地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和被征收人的认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责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信息,同时处理户籍争议。

乡镇(街道)协助自规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据实指认村(社区)组界线,开展征地范围内青苗、林木、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实物的调查登记及公示,并对实物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和村民代表,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进行收集、审核、备案,会同被征地村(社区)组共同对享受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界定和公布;会同自规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督促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并公示收支情况;负责处理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

四、土地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答: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召开听证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5.办理补偿登记;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7.落实补偿安置费用。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是谁?怎么认定?

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现役军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连续工作未满12年的消防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三)再婚夫妇具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四)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办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五)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以投亲靠友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除外);

(三)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明确为农村户籍”规定的除外;

(四)已死亡(含死亡后未销户)的人员;

(五)未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捡拾、领养人员;

(六)因离(退)休(养)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

(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子女;

(八)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虽未全部进行征收,但其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均按当时政策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的,该家庭户新添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应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六、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的部门是谁?合法面积如何认定?

答:县自规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

(二)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按下列规定认定:

1.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修建的被拆迁房屋,凭相关合法证件(手续)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手续)的,凭村、居(社)、乡(镇)有效证明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核实情况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2.198711日至20121231日《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前,一次性修建而未经改建、扩建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他用地审批文件三个合法依据之一的,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确认被拆迁房屋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

3.198711日至20121231日期间修建的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四个依据之一的,通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确认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20121231日至20201125日期间修建的被拆迁房屋,严格依据《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认定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20201126日《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修建的被拆迁房屋,严格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认定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七、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有几种?具体怎么补偿?

答: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被征收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执行。

(二)提供安置房

根据被征收人现有应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人均45㎡提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超过人均45㎡的,超出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三)货币补偿

依据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5㎡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或相临近区域普通商品住宅房的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人均不足45㎡的,应按人均45㎡补足,补足部分的补偿款应扣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砖混房屋重置价。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人均超过45㎡的,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木结构)的顺序扣减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八、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助和奖励,过渡期是多久?

答:被征房屋的三种安置方式均享有搬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金、租房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金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发,租房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计发。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单独给予每户10000元-15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10000元,4人每户补助12000元,5人及以上的每户补助15000元)。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

提供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多层(六层及以下)24个月,高层(七层及以上)36个月;

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

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过渡费。

九、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拆除的,按建筑面积和结构给予一定的拆除工时费补助;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怎么计算和分配?

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数量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由县自规局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交由人社部门负责办

西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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