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充县委办公室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委办发〔2017〕54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西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充县委办公室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西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充县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审批、设置、监督管理等适用该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一拍卖。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归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依法严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法制办、财政、安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应当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县城建成区内禁止设置立柱式、牌坊式广告;
(五)户外广告牌版面外沿垂直投影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其广告载体属于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制定户外广告出让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协同财政部门依法集中办理。
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地名标志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其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广告载体非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依法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载体有偿使用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管辖范围与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相关使用合同。
对国有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直接缴入县财政。户外广告政府收益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后,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书(设置地点、时间、形式、材料、规格)一份,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同时提供宣传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提供效果图、平面位置图、设计图、构架结构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大型单体户外广告需提供规划部门的定点批准文件;
(六)经拍卖和招标程序的,应提供拍卖和中标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手续。
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提前五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现擅自设置、不按规定设置、设置后维护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到期不拆除等情况的,实行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并及时公布信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对广告载体按建设成本价格和已投入使用的时间比例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并应取得质量安全检测部门认定、出具的质量安全年检报告。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质量安全检测,作好记录,并报送审批监管单位备案;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 设置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公益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县财政直接投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只能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因政府重大活动或重要节日宣传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公益广告可以统筹使用,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
有关单位需要发布公益广告而公益广告位紧缺的,可租用商业广告位发布,不得擅自设置广告载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二)公益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广告。
(三)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的户外广告。
(四)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路安保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审批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2年颁布的《西充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位规划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西府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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