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通知
西府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西充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西充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88-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 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本部门、本系统意见;
(二)相关部门意见;
(三)听取有关行政管理专家或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
(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听取上级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举办听证会;
(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六条 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第七条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确需少于30日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县法制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最低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部门座谈会参加人员必须是分管领导或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网上征求意见由县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和县法制办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地、本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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