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城乡气象工作,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八)管理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负责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九)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胡春蓉(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党建、计划财务、目标管理、文秘宣传、政策法规、老干部、气象现代化建设。

杨  敏(副局长)

分管科技服务、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纪检监察、行政审批、局务政务公开、机关工会、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建设管理、气象业务服务。

机构设置:

气象台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观测、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和决策气象服务业务工作;承担重大气象保障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业务工作;负责气象网络、信息系统、综合观测网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承担气象资料管理与气候分析业务;开展气象科研工作;负责对基层气象服务站的业务技术指导。

防雷中心

承担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灾害隐患整治排查、雷电灾害风险区划、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技术支撑服务等职能;为防雷减灾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防雷安全质量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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