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9 11: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西充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西充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国防、人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主要分为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设施、物流仓储设施、防灾减灾设施、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结合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负责审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地下空间规划方案;负责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县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防护类别、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报建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建设;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从核发规划许可之后至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地下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层利用和公共优先 城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地下停车场、城市综合管廊、应急防灾减灾、人防等地下公共设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会同县住建、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商经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循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编制其他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总体管控要求,规模和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求,人防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按程序进行审查。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批准后,用于指导和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定期修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单位等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当统筹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 按照城市地下空间一般建设区应当以配建功能为主的原则,在编制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性质、形态、规模来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建设比例,同时要处理好和周边环境协调的关系,合理处置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布局以及对周边既有建筑的保护。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沿线开发地下空间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通过结建方式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连通轨道交通出入口。其中,公共项目和商业类项目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通,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与轨道交通连通的项目应当提供公共出入口。

地下街应当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在保障人行通廊、市政配套设施及人防功能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进行商业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可进行商业开发。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按照分层利用原则由规划建设条件确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属人防工程设施的,县人防办出具的人防要求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对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项目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连接通道的出入口位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纳入宗地规划条件,随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或其它特殊时期,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接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接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属于连接轨道交通站点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相关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属于人防工程的,由县人防办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县住建局在建设条件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标准及移交等提出具体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竞得人的义务。

利用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利用非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设施,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第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地下空间,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公共地下空间,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确定。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款。

(一)结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计价出让。地下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价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其位置所在地段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5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

(二)单建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40%、地下停车场按3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

地表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又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批准同意新增建设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给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其所在位置地表土地市场行情进行评估的价格一定比例计算(地表规划条件按基准地价标准状态设定),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政府采取招商融资等方式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所包含的地下空间审批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照此执行。

第十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对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按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九条 用地规划许可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人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原则上同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统一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基本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工程的地下空间结构等安全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地下连接通道建设 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连接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建设面积。对后建地下空间用于公共地下设施,或后建地块按照城市规划必须与先建地下空间接口,先建单位应当无偿向后建单位提供接口,后建地下空间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但建设项目确需连通的,对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调整,通过专家论证、方案审批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周边建设 鼓励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或与轨道交通相邻的其它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进行整体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建设活动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连接通道的实施由周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在轨道交通沿线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工程,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专项审查。轨道交通出入口与周边建筑工程、周边建筑工程之间鼓励串联成网,先建项目应当按规划条件专业规范预留地下通道工程的接口,后建地下空间项目或建筑工程项目与连接通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等,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要求移交。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计划,同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非开挖技术 在城市交通繁忙区域和环境敏感性区域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深层隧道等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鼓励推广盾构法、顶管法等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装配式建设、绿色施工 推进地下空间工程标准化设计、装配式生产、机械化施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地下空间工程中的应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绿色和共享发展理念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加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应当有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利用城市地面广场建设的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当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设计,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安全防护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应当在安全防护范围内,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规划建设地下空间消防站,地下空间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条 管线保护和迁改 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并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方责任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各方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并联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报县住建局,实行并联竣工验收。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进行并联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归档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第五章  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登记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他项权利、房屋预售许可等房地产权利审批和登记,应当按照现行的土地、房屋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权属类型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地下空间产权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具体位置、面积由县人防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七条  一体登记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基本单元予以登记。

第三十八条 连续登记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产权登记的,原登记证书继续有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内容,若地下空间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地下空间属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规划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停车位等),其不动产首次登记给土地开发使用权人。属于人防工程的,其不动产首次登记给土地开发使用权人。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转让、抵押、设置他项权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包括配电房、消防设施用房、物业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在登记时只在登记簿记载为“业主共有”,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内容,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批准同意新增建设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给土地开发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其所在位置地表土地市场行情进行评估的价格一定比例计算(地表规划条件按基准地价标准状态设定),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办理登记手续,其不动产首次登记给土地开发使用权人。超过规划设计条件核定面积建设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涉及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的,照此执行。

政府采取招商融资等方式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所包含的地下空间的产权办理,照此执行。

(三)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依法批准修建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属于违法修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均不得拆改、变动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定用途,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属人防工程的,未经县人防办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二条 征用城市地下空间 因人民防空、防灾减灾、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应急处置等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公用事业铺设各种管道、管线等市政设施,确需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应当同意工程进出、通过、穿越等,并积极配合城市地下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制定,定期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建等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商确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按照规划,凡应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要求尽快迁移纳入。

第四十四条 日常管理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做好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公共通道保障及出入口畅通开放等工作;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应当确保战时能迅速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安全责任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种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责任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在建设、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十七条  部门和人员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商经信局、公用事业局、人防办、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施行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五十条 其他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环境保护、消防救援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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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词 解 释

 

1.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讯、热力、给水等各类工程管线集于一体,地上附着物为出装口及通风口等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2.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

3.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4.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是城市、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专项规划: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6.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是指估价机构在对土地、建筑物等一些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时,确定估价对象在某一时点的价值,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7.基准地价(土地初始价):包含城镇土地基准价格和农地基准价格。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区域、地段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测算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8.土地市场行情:是指土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实际成交价格。

9.批准同意时间:是指规划许可证书载明的时间。

10.水平投影面积:是指物体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

11.宗地:是指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封闭地块。

12.宗地上的主要用途:是指一宗上设定了两个及以上的规划用途,在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时,通常以建筑物面积最多的规划用途确定地下空间的土地用途。

13.分别确定土地年限:是指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地下用途与地表用途一致,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若规划用途不一致,应根据规划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年限,但地下土地年限不得超过地表土地的最高年限。

14.土地开发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地表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地下空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15.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建(构)筑物。


  解读链接:关于《西充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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