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11-20 10:09

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送审的《西充县保障性住房物业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一、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四)《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五)《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六)《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审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制定,属于县政府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房地产管理局起草形成了该《方案》的初稿。起草单位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之后,起草部门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履行了“风险评估”与“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其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起草形成了《方案》。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核意见

(一)《方案》决策主体适格,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因《方案》属规范性文件,建议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载明施行时间,并在该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西充县司法局           

20237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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