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8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西充县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11014

西充县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充县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充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管理、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燃气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燃气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全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全县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年度实施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纳入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六条  县乡在编制能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将燃气发展一并纳入规划。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划,结合乡村振兴和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燃气管网建设,对农村居民实施管道供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县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推进双气源建设。政府将燃气达标储备纳入燃气发展规划,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第八条  城乡燃气工程的建设应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燃气场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燃气项目选址审查时,应当及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及燃气安全设施,并纳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设施施工图设计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其设计施工图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再使用。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新建和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拆除)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向城镇燃气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等单位项目工程中的单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具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施工,获得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得再层层转包,严禁非法挂靠承揽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办理《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后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足额配备管理经营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

第十五条  新建和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由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组织特许经营者以购买的方式给予原经营者合理补偿。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区域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特许确定给燃气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因上级要求跨县域统筹管理燃气资源的,依照上级政府决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社区)组织等不得擅自许可或改变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转让经营区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取得经营区域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区域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区域经营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经营瓶装燃气充装业务,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瓶装燃气充装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综合监管考核,燃气企业连续两年综合考核评分在A级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考评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在经营期间违反燃气区域经营协议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约定依法终止其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经营区域或者特许经营权的;

(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续证处于非法经营状态的;

(三)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四)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落实隐患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五)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六)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人民政府在与燃气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将上述条款在协议中明确,作为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条件。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接管工作,确保燃气正常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

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经营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健全燃气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的规程,公布企业服务标准指南,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给燃气用户供气服务时应当签订供气合同。不得与下列用户签订供气服务合同:(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二)室内燃气管线、燃气器具安装未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安装的用户;(三)房屋用途不应当安装燃气的用户;(四)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用户;(五)其他不具备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中止供气,在中止供气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一)一表多户的;(二)擅自私拉乱接安装燃气管线的;(三)使用禁止使用的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的;(四)私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五)用户室内燃气设备管网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六)其他影响燃气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家产品或者其提供的服务;(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文件规定精神;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执行川发改价格2019469号文件规定精神。有新的政策要求,从其新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重点企业用气实行一企一策让利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严禁燃气经营企业乱收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经营困难确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须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在经营燃气时应当按《燃气服务导则》的规定加强燃气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燃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燃气施工企业和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设备材料或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设备材料或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二条  向燃气用户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是经过国家检验合格产品,严禁向燃气用户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省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从业人员实施,严禁私自非法安装维修。

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发改、消防、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施工作业。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及其警示标识标牌。

第三十九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用气安全宣传、入户安检、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燃气企业是燃气经营、安全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燃气的供气安全负责。燃气用户是安全用气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等工作。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熄火保护功能。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安全主体责任:(一)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三)设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巡查监测、检修和更新燃气设施、设备,对居民用户每两年全覆盖免费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全覆盖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五)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六)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施工等活动,应当派员现场监护;(七)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保护知识;(八)保障安全稳定供气及设施安全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四)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对燃气钢瓶充装后未进行角阀塑封,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不得对外销售供应;(五)瓶装燃气经营点不得采购、销售未进行角阀塑封、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充装燃气钢瓶;(六)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安全合规经营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卸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燃气钢瓶瓶阀、附件等;(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盗用、转供燃气;(七)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九)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十)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十一)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燃气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运营的车辆,应及时通知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瓶装燃气企业在进行充装作业时,需严格按照燃气安全技术标准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定期检测配送的瓶装气罐,不达标的禁止使用。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禁止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

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杜绝非法从业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燃气监管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燃气监管责任,对燃气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等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城乡燃气发展规划,将燃气经营场地(站)以及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依法保障其用地需要,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建设同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三同时五同步的规定;支持发展乡村管道天然气。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全县天然气利用和申报,配置用气指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制定与调整居民燃气价格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会同住房建设部门指导燃气企业依法合理确定燃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全县油气输送管道监管保护及建设安全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

(四)商务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燃气安全监管,配合燃气企业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业、商贸行业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的安全检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并责令企业落实隐患问题整改;报请县人民政府对重大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储罐、管道、燃烧器具和钢瓶生产、使用环节等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瓶装燃气市场;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规定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安全运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区外道路桥梁沿线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间距监管;加强对县内燃气危险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燃气公交车、出租车等涉燃气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

(八)公安部门:负责燃气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燃气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通行,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燃气运输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损害燃气设施、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盗用燃气、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燃气违规施工、损害或占压燃气设施、非法经营和使用以及私拉乱接燃气等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负责查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的行为;负责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查处;牵头负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

(十)文广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县A级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旅行社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一)教科体部门: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督办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对燃气泄漏事故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负责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核发;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十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燃气企业进行查处;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各乡镇(街道):负责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抓好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开展辖区燃气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十六)其他相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本行业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压缩(液化)天然气充装企业。

瓶装燃气经营点,是指为用户提供瓶装供气的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规定,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管道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2.灌装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3.压缩天然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1

管道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组织机构

取得营业证照及燃气经营许可。  10

企业有达标的经营管理,管理机构建全,部门职责明确。   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资格(质)证书,持证上岗。   3

设有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日常管理机构。  2

配备了足额专职安全生产员。   3

建立从上到下所有岗位人员和内设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制度及应急

救援

企业制定了完善的燃气经营安全技术规程和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2

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3

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   3

按要求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

工程建设

企业燃气工程建设,特别是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

燃气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工程实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6

企业使用的燃气管材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燃气工程建设施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使用。  2

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施工作业。  2

企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

按要求将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2

 

管道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安全管理

企业按规定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用户检查档案。   3

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发放安全使用手册,履行安全宣传告知义务,3

企业定期汇总分析用户设施及使用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 4

对各项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隐患问题整改,无安全事故发生。  6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

建立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2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

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5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按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企业主动定期开展燃气管道的违章占压普查清理和整改活动。  3

 

 

经营

及规范服务

公示用户申请业务的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办理部门和地点,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3

定期开展服务、维修、安装人员合格培训,持证上岗; 3

不得强制向用户销售指定的或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燃气用具。  2

燃气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进行安装或供气。3

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行使行业垄断地位,迫使用户接受其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2

向用户提供、安装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2

建立用户服务满意度自我评价体系,定期调查市场服务情况和用户的反映和建议,提升服务质量,无服务质量安全信访举报。   2

测评意见:

等级:

参加考核人员:                                             

注:综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每年进行一次。

等级评定标准:90分至100分为A级;80分至90分为B级;7080分为C级。

附件2

灌装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组织机构

取得工商营业证照、危化品充装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10

企业管理机构建全,部门职责明确,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经营规定。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资格(质)证书,持证上岗。  3

设有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日常管理机构。  2

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员。  3

建立从上到下所有岗位人员和各内设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制度及应急

救援

企业制定了完善的燃气安全技术规程和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3

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  3

按要求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

工程建设

企业燃气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

燃气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4

企业使用的燃气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燃气工程建设施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使用。  2

企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

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

按要求将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3

 

灌装燃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安全管理

企业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测并建立用户档案。  4

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发放安全手册,履行安全宣传、告知义务。 3

定期汇总分析设施及用户使用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 4

对各项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隐患问题整改,并且无安全事故发生。  5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按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和合格标识,应粘贴符合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3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场站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

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5

规范服务

为用户提供快捷优质的配送服务。  3

服务、维修、充装人员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

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气瓶使用安全检查。  2

按国家规定对用户燃气气瓶定期强制检测、报废。  3

落实专业人员进行充装、配送,并全过程进行信息记录管理。  2

接到用户报告灶具、气瓶燃气泄漏时,应提示用户采取常规措施,并于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2

建立用户服务满意度自我评价体系,定期调查市场服务情况和用户的反映和建议,提升服务质量,无服务质量安全信访举报。  2

测评意见:

等级:

参加考评人员:                                                 

注:综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每年进行一次。

等级评定标准:100分至90分为A级;90分至80分为B级;8070分为C

 

附件3

压缩天然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组织机构

取得营业证照、危化品充装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10

管理机构建全,部门职责明确,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资格(质)证书,持证上岗。  3

设有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日常管理机构。  2

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员。  3

建立从上到下所有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制度及应急

救援

企业制定了完善的经营安全技术规程和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执行。  3

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  3

按要求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3

工程建设

燃气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建设履行了基本审批程序。 3

企业使用的燃气设施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活动进行了安全监管。  3

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

企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

按要求将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3

压缩天然气企业综合考核评分表

被测评企业:

序号

评分内容

扣分

得分情况

安全管理

企业按规定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测并建立用户档案。 3

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履行安全宣传、告知义务。  3

定期汇总分析用户设备及使用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3

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隐患问题整改,无安全事故发生。  10

企业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3

企业设施设备建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  2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

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5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按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

规范服务

公示用户申请业务的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办理部门和地点,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3

定期对服务、维修、充装人员进行上岗合格培训,持证上岗。  2

加气站应有明确的运气槽车停车区域并有隔离设施与标识。  3

按国家规定对压缩天然气钢瓶强制检测、报废。  2

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并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   2

在向燃气汽车加气前,加气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流程操作,检查气瓶、气瓶定期检验有效合格证件和气瓶充装合格证等。  2

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全过程信息的可追溯性。  3

建立用户服务满意度自我评价体系,定期调查市场服务情况和用户的反

映和建议,无服务质量安全信访举报。  2

测评意见:

等级:

参加考评人员:                                                   

注:综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每年进行一次。等级评定标准:100分至90分为A级;90分至80分为B级;8070分为C级。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