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1 11:08

申请人:乔某亮,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地址:西充县南台街道肃王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悉2024年1月23日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202421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被申请人辖区经营者销售的假种子,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其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答复(截选):“...您反映的产品包装上附有产品标签,并标注有‘...帮助猫咪食用后排出毛球、清新口气、健康肠胃补充植物纤维和多种维生素’以及营养土种植方法的说明。根据标签说明产品介绍以及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为主要农作物(小麦种子)...”该回复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首先,“此标签非彼标签”,被申请人回复的“附有产品标签”,并非申请人向其所反映的标签,申请人向其反映的是经营种子所必要的标签(详见种子法第四十条),无论其是单独销售,或以套装形式销售,种子都是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的一部分,构成销售种子的行为,应当据种子法附带标签。其次,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般生活常识,农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辨认农作物种子的能力,不能根据其产品标签介绍的使用方式判断事实,直接忽略其规格内容“种子五包”。猫草是一个定义广泛的宠物食品,一般为小麦苗或者大麦苗,而涉案产品具有一般生活常识就可以判断出其为小麦这一农作物的籽粒种植材料,用途为种植,符合了种子法对于种子的定义,以及相关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构成极其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该答复应予撤销。望复议机关尽快纠正其不法行为,望被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1、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共3次收到南充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四川省网络理政平台)分派的投诉件,诉求人乔某亮称:“买到了四川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物服务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猫草)小麦种子,主要农作物,无标签(种子类别、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该种子为假种子,依据种子法应给予其行政处罚两万元以上。秉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之常情,申请行政调解,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五百元,化解此次纠纷”。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通过投诉人平台提供的产品图片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22日、11月28日和2024年1月23日共3次在南充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进行了回复。2、调查情况:2023年11月7日,诉求人乔某亮用支付宝付款7.56元在抖音平台宠物服务公司旗舰店购买种植猫草1套。该商品塑料盒装,盒内产品标签标注:种子猫草,帮助猫咪食用后排出毛球、清新口气、健康肠胃补充植物纤维和多种维生素,营养土种植方法,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经查询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该产品(种植猫草)未列入农业植物品种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之规定,结合诉求人提供的信息和现实证据,无法认定该产品为主要农作物(小麦)种子。3、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才有管理权限。因此,我局对诉求人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凭产品外观形状判定为小麦种子进行管理的要求不予认可。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双方协商,因诉求人不接听电话,商家已通过销售平台(抖音)退货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买到宠物服务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的“种植猫草”,认为其是小麦种子,商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对商品进行标签,属于售卖假种子,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并于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作了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政务服务网投诉举报截图;2.购物凭证;3.商品外包装图片;4.《询问笔录》;5.四川政务服务网投诉举报回复截图;6.通讯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商品“种植猫草”是否为农作物或林木的种植或者繁殖材料。案涉商品名称为“种植猫草”,功效:帮助猫咪食用后排出毛球、清新口气、健康肠胃补充植物纤维和多种维生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之规定,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为该法调整,从案涉商品名称和功效可知,该商品并不是作为农作物或林木的种植或者繁殖材料,而是作为宠物食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之规定,制定该法的终极目的是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因此,本案中的“种植猫草”明显不属于该法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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