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7 09:39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20028月出生,住所:四川省眉山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负责人:张俊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某生鲜超市(某路店)经营的“香樟丸”条形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至提起复议申请之日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反映线索是否立案,遂于20241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1229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不满60日,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者立案的告知行为是依附于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这种行政行为而存在,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改变投诉举报人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状态,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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