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反映 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8-12 00:00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我县接到贵所致西充县人民政府的第1188号《律师函》后,对函告内容进行了梳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贵所《律师函》反映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

2016年2月4日,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稷公司”)与西充县人民政府签订《西充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华严禅境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第3条约定:“为实施前述项目需要在西充县针对两个子项目分别设立项目公司,用以承接前述两个子项目,以便单独核算”;第11.2.2条1.3)约定:土地征收成本,包含乙方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据实支付的项目区域内拆迁补偿、还房工程、评估、土地报征(含有偿取得建设用地指标所产生的费用,有偿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在分合同中约定。)以及土地征用有关的其他成本和拆迁工作经费。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完成征地拆迁所垫支的征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日30内支付给甲方”。

2016年3月17,西充中稷华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充中稷公司”)与西充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文产办”,后更名为“西充县产业同城发展中心”)签订《华严禅境5A级佛教文化旅游景区项目特许经营经营合同》。其中第5.3.1条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环评、可研等前期工作及项目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其附着物和地上地下管网的拆迁搬移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垫付,计入出让土地成本”。

2017年11月,成都中稷公司与西充县人民政府签订《西充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华严禅境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对因PPP政策变化,需要重新参与政府采购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同意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方组成联合体重新报名参加川东北(南充)康养文化小镇PPP项目一期工程的政府采购”;第四条约定:“政府采购程序完成后,若乙方及其联合体中标,与甲方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2016年2月4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西充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华严禅境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2016年3月17日甲方授权文产办与乙方签订《华严禅境5A级佛教文化旅游景区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同时解除”。

2018年8月22日,成都中稷公司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明确:“1、中国二冶、中京城、深圳国信、深圳前海四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贵方可视为我司已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重新参与了新项目的政府采购;2、若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我们双方《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我司认可与贵方签订的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和旅游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在联合体中标的同时解除。对于我司在原项目已投入部分,我司同意由我司组织的新联合体承接,在签订中标合同时一并列入相关条款”。

2019年2月28日,在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冶)、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信) 、深圳前海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作为项目中标联合体与西充县文产办签订了《川东北(南充)康养文化小镇PPP项目合同》。其中第9条约定:“本项目前期的可研、规划设计、地质勘查、征拆、场平等应由政府承担的前期费用计入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成本。其中已经实际发生且已支付的,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公司在股东首笔出资到位后30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相应账户”。

西充中稷公司及西充中稷凤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则是由成都中稷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鲍海鲲。在上述所有合同的谈判、签订过程中,法定代表人鲍海鲲均是全程参与。但在《川东北(南充)康养文化小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由于联合体内部原因,致使合同至今没有实际履行,西充县产业同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产发中心”)曾多次协调联合体各方,但均因其内部分歧较大而没有结果。事后,成都中稷公司私自以项目分包的名义向多个单位和个人收取施工保证金,致多家单位及个人到产发中心及相关部门信访、上访。到目前为止,到产发中心登记的以成都中稷公司为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且经人民法院裁判并要求产发中心协助冻结的资金就近2000余万元法定代表人鲍海鲲至今杳无音讯。产发中心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给深圳国信和深圳前海公司邮寄法律文书也悉数退回并数次与中国二冶协商,至今该司都未明确表态能代表联合体终止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二、向贵所特别说明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我县认为贵所《律师函》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本事实不清。要么是委托人没有提供全部资料,要么是贵所承办律师故意避重就轻。建议贵所全面调查了解,在搞清楚基本事实后再下结论,为委托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二)对成都中稷公司、西充中稷公司及西充中稷凤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垫资金的性质认定错误。无论是之前的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最后的PPP项目合同,都将前期费用和征拆迁款计入乙方的投资范围。而不是三公司向县政府出借的借款。贵所《律师函》认定三公司所垫资金为借款违背客观事实。

(三)认定产发中心违背诚信和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论是谈判还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乃至最后的PPP项目合同,产发中心均是讲究诚信的。相反,因三公司及联合体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该项目近五年没有进展,已给我县人民政府及产发中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使该项目能顺利推进,产发中心至今都没有放弃努力,仍在积极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亦是为了让各方损失降低到最小。因新的联合体拒不配合,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海鲲至今不露面,致使目前工作没有任何进展。贵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发中心有不诚信的行为就枉下中心违背诚信的结论。

另外,产发中心在履行与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与三公司一样均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任何一方享有和利用行政权力产发中心对没有取得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的无理要求,没有完全书面回复和满足,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四)三公司的合同权利已概括转让给新的联合体,三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权利。根据成都中稷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8年8月22日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中明确:“若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我们双方《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我司认可与贵方签订的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和旅游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在联合体中标的同时解除。对于我司在原项目已投入部分,我司同意由我司组织的新联合体承接,在签订中标合同时一并列入相关条款”。我们认为,成都中稷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8年8月22日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对相关特许经营合同附有解除期限的约定:PPP项目合同签订的同时,相关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期限已届至,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自然解除。就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解除之前三公司前期投入的处置问题,成都中稷公司已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书面通知县政府:“我司同意由我司组织的新联合体承接”。据此三公司的合同权利已概括转让给新的联合体,三公司再无权主张合同权利。

(五)关于贵所《律师函》所述西充中稷公司及西充中稷凤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资损失问题。因联合体及三公司原因,对公司前期投入至今没有完成最终确认且成都中稷公司已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书面通知将前期投入概括转让给新的联合体;同时,人民法院已有的裁判文书要求产发中心协助冻结成都中稷公司结算款的金额就近2000余万元,即使不考虑债权已转让,产发中心也无法向贵所所述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

另外,因成都中稷公司擅自以工程分包名义到处违法收取他人上千万保证金已给我县相关部门的信访维稳及应诉答辩等方面造成很多麻烦和损失,我县也希望贵所能促成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海鲲尽快出面及时妥善处理,以免给各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六)贵所《律师函》所述:“否则,两公司保留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保留向政府主管部门、监察委反映部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权利”无事实依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作为律师的本分,但律师不应当诱导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方式维护权利。

综上所述,望贵所能正确帮助委托人分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出合理合法的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特此复函。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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