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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政府历史公报
主管单位 西充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       审 王霞
责       编 陈彬
编       校 陈彬
发送范围 西充县各级行政机关 公共企事业单位 基层自治组织
地       址 西充县晋城街道东风路1号
电       话 0817-4201038
传       真 0817-4202190
邮政编码 637200
电子邮箱 651652067@qq.com
西府办函〔202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川林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1.全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
4.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6.建设项目在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
7.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项,可分别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取得全部法定准入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8.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9.对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审核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及查处等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大化小”情况,并附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受处罚相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1.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无法恢复原地类的用地,以及林业生产条件无法恢复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临时使用林地。
2.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3.除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质勘查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外,需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4.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油气勘探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
5.严禁随意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造林技术规程》等规定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6.对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便道等,经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应当由乡镇、村或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除外。
(2)乡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县农业农村局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申请。
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县生态环境局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建设其他设施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能源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并已在移民规划大纲或主体项目中明确的,可根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申报配套项目使用林地。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提供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应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
4.其他材料
(1)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检查验收、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书;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
(3)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须提供《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的现场指挥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文件。超过灾情结束6个月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依法查处有关材料。
(4)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应提供用地单位或个人(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法定委托材料。
(二)审批流程
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后,审核部门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或者修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齐全的,退还申请材料。
2.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行政审批局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是否一致,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在其所在的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途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书、反馈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存档。
4.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
1.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依法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2.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采伐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3.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 ]4号)要求执行。
四、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于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非林地及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各分项指标实行分类管控,不得突破。因发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它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造成限额不足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预留备用限额中予以统筹安排。
五、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一)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木采伐,应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无证采伐的,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许可证核发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原则上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或受害木清理除治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
(三)严格许可证核发程序。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林木采伐申请人是依法采伐的责任主体,对林木采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采伐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各乡镇(街道)应依法组织实施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采伐的,要立即责令其纠正。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职能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的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保护林地和林木采伐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林地和林木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到实处,切实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公安局积极履行好森林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林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共同维护好全县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依法打击毁林行为。依托全面推行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图上比”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批少占多、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级林长和村级“一长两员”在日常巡林过程中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健全约谈提醒机制。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对同一建设项目多次发生违法使用林地和无证采伐林木的,相关县级分管领导要及时约谈提醒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约谈提醒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县林业和行政审批部门采取暂缓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或暂停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等措施,直到问题整改到位为止;对约谈提醒仍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查处并整改。
附件:西充县2023年度各乡镇(街道)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表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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