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西充县人民政府历史公报
主管单位 西充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       审 王霞
责       编 陈彬
编       校 陈彬
发送范围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 公共企事业单位 基层自治组织
地       址 西充县晋城街道东风路1号
电       话 0817-4201038
传       真 0817-4202190
邮政编码 637200
电子邮箱 651652067@qq.com
西府办函〔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川民发〔2020〕56号)《南充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南民发〔2022〕99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原则,通过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和县级部门之间共享数据,采取线上和线下核对的方式,客观公正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为救助审核审批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救助措施精准度,促进救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二、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西充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简称县核对中心,挂牌在县低保中心)负责按核对工作规程开展县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需要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应当委托县核对中心开展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核对范围
1.西充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社会救助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需要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的。
2.异地协同核对查询时县域外的核对请求。
三、核对内容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保险类;其他合法财产。
(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是指包括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一)资料提交。委托单位向县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名单(附件2)、核对对象身份证扫描件和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填写并按手印的授权书扫描件(附件3)。上述资料同步提交电子档和纸质资料。
(二)信息核对。县核对中心收到核对委托书、授权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形成核对报告。
(三)信息反馈。县核对中心将核对报告书面反馈到委托单位,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参考依据。核对对象对审核审批决定提出异议,审核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复核的,可以委托核对中心按程序开展复核。
五、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及时提交委托核对资料,确保核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救助审核把关,积极主动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县核对中心要发挥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衔接,及时归集相关共享数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应提供相关核查信息,形成核对工作合力。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内容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作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管理,对因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影响救助审核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西充县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
2.西充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3.西充县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书(模板)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西充县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兰 耀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何春光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人防办主任
李念标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谢 昊 县委编办副主任
赵山川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席 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冯清清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总督学
何志凌 县公安局副政委
罗 飞 县民政局副局长
罗庆勇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梓益 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主任
马雄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勇军 县乡村振兴局总工程师
岳春阳 县房管局局长
秦 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晓平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何金昭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范湘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 佳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郭成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西充管理部主任
何 炜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副局长
叶志伟 中国人民银行西充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县低保中心主任王勇平兼任办公室主任。专职人员联系电话:0817-5255662。
附件2
西充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西充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为 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高效、公正,现委托贵单位根据核对对象名单(含申请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授权书,对等人 (名单附后)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核对项目包括:核对对象(含申请救助对象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财产信息、房产信息、就业信息、车辆和户籍信息、国地税信息、法人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我单位承诺:对我单位所提供核对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核对报告内容作为救助申请审核的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唯一依据。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
附件:2-1.核对对象名单
委托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1
核对对象名单
委托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救助类别 | 与户主关系 | 家庭住址 |
2 | |||||
附件3
西充县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书(模板)
西充县 (被授权单位):
授权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办理(救助类别 )待遇,在此郑重授权:同意授权给 (被授权单位) ,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财产信息、房产信息、就业信息、车辆和户籍信息、国地税信息、法人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授权人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查询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被授权人。
授权人: (本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1.授权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授权人本人亲自签名、按手印;不会书写名字的由其监护人签署“某某某代”并由授权人按手印。2.授权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授权和签署“某某某代”并按手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