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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5707155858/2023-0003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6-15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5 | 来源:西充县人社局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西充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5


西充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管理,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临时用工应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劳务派遣、统一标准,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

第二章用工原则和条件

编外临时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10%,因工作性质特殊等情况确需超额使用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通过劳务派遣的编外临时用工在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临时用工只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人事、涉密等关键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临时用工,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或技能人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再就业援助人员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临时用工的,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以事定人的原则;

(二)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依法管理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临时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使用编外临时用工审批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临时用工的,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内容应包含单位性质、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申请编外临时用工数量、类型、申请理由、使用岗位、使用期限、申请经费来源等事项,经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当年10月底前由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县委编办对申请单位所需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待遇标准等进行集中审核

(三)集中审核的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县长审批;

(四)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联合向申请单位出具正式文件。

第四章劳务派遣程序

第十条派遣程序

(一)经同意使用编外临时用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应在具备在我县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资质(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中确定,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劳务派遣协议》应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编外临时用工应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制定招聘简章。

(三)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工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

编外临时用工管理

第十劳务派遣单位将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将编外临时用工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纳入编外人员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加强编外临时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进、管、出”各环节的具体管理措施,对编外临时用工实行动态管理。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后,及时将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将退回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临时用工时间超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本办法重新审批。

第十用工单位按照管理措施管理和考核编外临时用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纪律遵守情况,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奖惩意见并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向编外临时用工按月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不符合用工条件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按派遣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否则按协议扣减劳务派遣单位相关费用。

第十用工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保障编外临时用工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对不履行约定义务、弄虚作假、不守信用、违法违规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并将情况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纪律与监督

十七县人社局、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县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清理不必须、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编外用工,稳步推进编外用工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严肃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批或超限额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二)未经审批直接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

(三)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编外用工人员经费,或未按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经费;

使用编外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担任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位;

(五)以编外用工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

)其他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并将编外用工数量与经费总量控制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则

十九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二十本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临时用工未进行审批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第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按《西充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西府办发201831)申请编外临时用工到本办法实施之日未满用工期限的,在本办法实施后,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本办法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西充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西府办发20183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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