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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008794159U/2023-000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7-14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7-14 | 来源: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台街道办、晋城街道办、常林镇人民政府、多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西充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4日                


西充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充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交警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管理标准。

第二章  名词术语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分为附属式户外广告、独立式户外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一)附属式户外广告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信息栏、非机动车停放栏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独立式户外广告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

利用车辆、船舶、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本标准所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分为附属式户外招牌、独立式户外招牌。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三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商住)综合体、大型商业楼宇的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性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  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一)户外广告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不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置的合法使用。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女儿墙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的;

(二)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的;

(三)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女儿墙或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

(四)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

(五)利用商家(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外部位或建筑用地范围以外部位;

(六)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

(七)利用危房、住宅用房;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标准与规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技术规定。

一、附属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

5.当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2米;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6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3米,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6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

(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5米,广告设施顶部离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广告设施顶部距屋顶檐口以下距离不得小于2米;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8:1,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米,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1.2米,外挑部分不得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害;

4.广告在色彩上要协调、底边高度和挑出长度上要保持一致。

(三)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四)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临时围挡(围墙)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公益广告篇幅不应少于30%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广告内容以展现地方文化特色为主。

(五)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广告设施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高度不应大于2米,宽度不应大于1米,牌面厚度不应大于0.4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米。

(六)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七)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里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二、独立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不宜设置高立柱广告、立杆式户外广告;

(二)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三轮车、两轮车车身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二)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招牌分类设置技术规定。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一)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出入口内部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二)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25米,高度不宜超过1.3米,其底沿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

2.底楼以下商场经营的商家,可在出入口的实体墙面上设置户外招牌;

3.底层商家原则上只能在其门楣上或预留位置设置墙面招牌,宽度宜与门楣宽度一致;

4.二层以上(含二层)商家单位的墙面招牌应在规划预留位置设置。没有预留位置的,宜在对应外立面或出入口内部集中设置,招牌上缘不能超过上一层的窗台,且要紧贴墙面设置。

5.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附着墙面面积的30%

(三)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必须在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统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1.2米,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米,底部离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

3.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四)墙面店招应与相邻店招店牌高度、厚度协调一致;不得遮盖上下窗,不得遮挡相邻店招店牌。

(五)同体或联体建筑设置店招店牌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

(六)店招店牌应当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招牌。

(七)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一)除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以外,原则上不宜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三)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区域不应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城市主要街道户外招牌整治提升、统一打造时,应按照街区特色分类实施。

第五章  审批与监管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单块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大型招牌或超出本标准规定范围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确有特殊需求的,设置前应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实地踏勘,确定是否影响市容市貌或有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由设置地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到设置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10日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3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并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履行,相关资金由设置人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15日内,报设置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

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中标明通讯号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自行清除、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经查证通讯号码为违法行为人所有的,通知相关通讯部门暂停该号码使用,相关通讯部门应当按照入网实名制管理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能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西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标准20239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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