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统筹规划设置,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布局趋于合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充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申请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章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七条 西充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不同区域划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设置:
(一)城区严管街道、一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二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三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城区以下街道零售点实行总量与间距相结合的设置模式:
1、晋城大道三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晋城大道四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8个。
2、安汉大道二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2个,安汉大道三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1个。
3、天宝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3个。
4、建设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2个。
5、园林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2个。
6、南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1个。
以上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所属类别街道的间距标准。
(三)城区新建街道或未纳入西充县城市街道分类中的街道,按照严管街道、一类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四)封闭式住宅居民区内,住户在5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开放式住宅居民区内,按所在地段就近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进行设置。
(六)农村行政村,住户在300户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七)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设置,按照3A以下景区设置1个零售点;4A以上景区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景区临街面的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在街道、乡镇的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八)车站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九)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部,市场经营户在3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十)大型商场内部以及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幅度按照申办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该区域零售点总数限制,同时应当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享受放宽一次。
(一)申请人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较高级别残疾人证,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不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提出新办申请的。较高级别残疾人证主要包括: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违法建筑、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待拆迁建筑或其他区域、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待拆迁且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建筑。
(三)政府相关机构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四)自动售货柜、机。
(五)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门口80米范围内(该距离是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门口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八)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管理方面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为:以申请点和参照零售点二者的经营场所最近的边或角为起止点,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若申请点和参照零售点二者位于相邻的不同街道,且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最短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上述严管街道、一类街道、二类街道、三类街道的划分标准,按照西充县政府最新发布的西充县城市街道分类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实行零售点间距与零售点总量相结合设置模式的街道或区域对应的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由西充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公布在西充县安汉大道一段98号烟草专卖局行政大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充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西充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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