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D1D78506Y/2023-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6-15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6-15 | 来源: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西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5

西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川府发〔20215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17号)《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南充市机构改革方案》(南委〔20194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南委编发〔201943号)《南充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南府发〔20218号)《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南府办发〔202213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且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充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西充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西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 .7预案关系

西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关系图

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实施。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对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由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和实施。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具体落实应急响应工作。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目标绩效办、县纪委监委、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民宗局、县融媒体中心。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县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县气象局、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资源;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发布。

2.2.3应急工作组

县专项工作小组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监测预警组、工业应急组、城市综合应急组、城市交通应急组、健康防护应急组组成。

2.2.3.1监测预警组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2.2.3.2工业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督促砖瓦窑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流通环节销售的燃煤、汽油、柴油质量监管,依法处罚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牵头单位: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3.3城市综合应急组

负责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进行督导检查与应急处置;督促各乡镇(街道)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督促建筑工地、堆场等扬尘源落实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整治餐饮场所油烟无组织排放;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生活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腌腊制品熏制;禁止脏车入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2.2.3.4城市交通应急组

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应急期间进一步实施强制管制,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老旧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加大重型柴油车辆路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倡导民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通畅,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局、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2.2.3.5健康防护应急组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对患病人群开展医疗救治;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减少或停止各类户外建设、大型活动;负责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人群妥善疏散。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配合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2.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4)县委目标绩效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核查和跟踪问效。

(5)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并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7)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各乡镇(街道)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落实应急方案,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等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8)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工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负责实施工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一厂一策”措施;指导督导加油站、储油库加强油气回收治理;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9)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负责牵头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响应下,园区企业停产限产等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尾气排放应急措施。强化重型柴油车路检,加大抽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协助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扬尘污染和露天焚烧的监管执法;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11)县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负责宣传、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减少不文明祭祀对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

(12)县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环保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属县本级事权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期间砖瓦行业停产限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建筑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职能职责范围内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机动车辆的抛洒滴漏行为处罚力度。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加大国省公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加强职能职责范围内搅拌站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港口码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督导全县秸秆禁烧工作。

18)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在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中协同相关部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县专项工作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9)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易感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21)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国有生产性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

2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生活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督促城市建成区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城区油烟污染处罚力度。

(2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

(2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销售的燃煤、成品油、液化石油气以及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管。

(2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在电视、电台上的宣传。

2.2.5应急专家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移动源、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6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分别成立相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加强人工增雨天气条件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抢抓时机,进行人工干预;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15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启动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3.3.2发布程序与方式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及时组织联合预测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报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红色、橙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启动,黄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启动。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启动城市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应及时向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3.3.3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后,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4预警等级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发布解除信息。

当AQI日均值、PM2.5浓度、O3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中途不再解除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启动信息发布后,因污染程度或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预警等级需调整的,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 III级响应措施

4.2.1.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可能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2.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砖瓦窑D级企业、铸造、涂料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含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搅拌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限行载货柴油车辆和老旧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腌腊制品熏制;禁止占道经营露天火锅、露天烧烤。

4.2.2Ⅱ级响应措施

4.2.2.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水泥、铸造、涂料制造、人造板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砖瓦窑C级企业按轮停名单分批次停产,D级企业停产,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含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搅拌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2次/日)。

(3)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不分油品类型,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禁止通行,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加强交通执法检查。轻型及以上载客汽车不分油品类型,国4及其以下排放的车辆禁止出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腌腊制品熏制;禁止占道经营露天火锅、露天烧烤。

4.2.3Ⅰ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玻璃、玻璃钢、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水泥、制鞋、铸造、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造、砖瓦窑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含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搅拌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次/日)。

(3)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不分油品类型,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禁止通行,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加强交通执法检查。轻型及以上载客汽车不分油品类型,国4及其以下排放的车辆禁止出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腌腊制品熏制;禁止占道经营露天火锅、露天烧烤。

4.3应急减排清单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清单组成。工业源清单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气排污大户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于每年6月30日前动态更新。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移动源项目清单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应急减排清单每年更新,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4.4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以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4.5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应急响应报告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后1天内,将预警启动上报至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4.5.2事件通报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同周边县的沟通。

5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及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新闻发布,县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6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县专项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专项工作小组要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经费。

7.5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应急培训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力;同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监督问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目标绩效办、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察,并适时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附则

根据实际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应急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修订,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预案自202381日起实施,原《西充县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西府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