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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MB19872060/2023-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9-01

西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 来源:西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充县财政局        

202091日        


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关爱帮扶工作,帮助解决退役军人本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根据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退役军人〔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建立、管理、使用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由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专项用于关爱帮扶具有西充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本人或三属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坚持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财政局监督使用的原则,西充县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筹集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突出救急救难功能;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帮扶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为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以家庭为单位,全年享受不超过3项帮扶资金,具体依申请人提交的《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申请帮扶类型为准。在职或退休的退役军人月收入达到3000元的,一般不享受此关爱帮扶基金。

第五条  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重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其他部门确定的困难人员救助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年不高于2000元的生活帮扶。

第六条  医疗帮扶。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自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不含起付线,以自然年度计算),一次性给予1年不高于2000元的医疗帮扶。

第七条  教育帮扶。确认为低保、特困的退役军人家庭,在读高中(含职高)子女每人每学年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给予教育帮扶;在读大专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学年不高于2000元的一次性给予教育帮扶。

第八条   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求,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的,并通过推荐上岗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凭提交参加培训的正规发票、一次性给予个人就业帮扶培训补贴不高于3000元,退役军人终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帮扶基金。

第九条  创业帮扶。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且对不符合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创业帮扶资金支持,退役军人终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帮扶基金。

第十条  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相关部门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给予一定帮扶。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帮扶由退役军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提交申请,经评估审核后,对符合关爱帮扶条件的对象给予帮扶。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退役军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西充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根据申请帮扶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材料。

(三)申请生活帮扶还应提交生活困难材料;申请医疗帮扶还应提交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住院依据、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申请教育帮扶还应提交子女入学相关材料;申请就业帮扶还应提交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相关材料;申请创业帮扶还应提交自主创业相关材料。

(四)直接受助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与受助人之间为共同生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五)提供直接受助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本人不能书写的,可由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申请表,本人在申请表上按指纹。

第十三条  村(社区)初审。直接受助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村(社区)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公开评议,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复审。村(社区)初审后将《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复审,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评估审核。乡镇(街道)将复审通过的《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评估审核。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申请,从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帮扶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帮扶对象并完善相关台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关爱帮扶基金的建立和资金的使用监管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生活帮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教育帮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就业、创业帮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医保部门负责对申请医疗帮扶申请人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关爱帮扶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关爱帮扶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基金帮扶范围、帮扶标准和评估审核等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发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基金的。

(二)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基金的。

(三)核查不实,违规批准发放基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批、发放基金的。

(五)挤占、挪用基金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具体情形包括:

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救助相关调查的;庭成员中退役军人军属未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登记采集的;申请人有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将违反规定的行为及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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