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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008794159U/2021-001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2-24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西充县财政局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充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11 | 来源: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西充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西充县财政局 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224


西充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01号)文件规定,在完成乡镇污水处理成本调查基础上,制定出了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各乡镇(不含多扶镇)政府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排水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征收方案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不含多扶镇)政府所在地(含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居民0.85/吨、非居民1.2/吨标准征收。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和已获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按居民0.40/吨、非居民0.60/吨标准征收。

   2.乡镇排水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乡镇排水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向乡镇排水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按上述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及管理

)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1.泯兴水务有限公司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泯兴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泯兴水务有限公司以外的采用公共供水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代征。

3.使用自备水源(自行取地表、地下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征收

)征收管理

    1.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泯兴水务有限公司按月代征污水处理费,使用政部门统一的电子票据,在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即每年410日、710日、1010日、1210日前,委托代征部门将实际征收金额结算后上缴财政专户,同时向住建局上报收入明细表。住建局向财政局和发改局备案收入明细表。税务部门按川财税[2020]17号文件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负责将委托单位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县财政专户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泯兴水务有限公司在每年的元月20号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泯兴水务有限公司上年度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申报和缴纳期限与水资源税相同。

    3.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泯兴水务公司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4.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5.征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水量核定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其水量核定方式为: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用水分类

1.居民用水: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军、警部队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市政、园林、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用水,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及场所用水,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用水。

2.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

六、代征手续费

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标准3%执行。年终住建局按委托代征单位实际征收金额结算后上报县政府,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委托代征单位。

七、执行时间

202131日起执行。

、其他

本方案由西充县发改局、西充县财政局、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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