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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008794212P/2020-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6-09

南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6-09 | 来源:县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各供应商:

为做好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采购人依托南充市政府采购系统,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的交易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确定。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 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

    第六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南充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货物类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显示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墨盒、硒鼓、办公用品、米、面、油、桶装水、电梯、乘用车和客车等。

    第七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南充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网上商城商品必须是供应商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标准。

    第九条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面向所有在南充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注册的政府采购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十条 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南充市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采用系统自动推送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同期官网报价。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商品(电梯、乘用车、客车除外),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市级、县(市、区)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市级、县(市、区)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电梯、乘用车和客车,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市级、县(市、区)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市级、县(市、区)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各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商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需将在实体店购买商品价格、数量以及验收资料等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将公示结果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采购人所在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由南充市财政局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核并确定入围供应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五)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六)供应商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七)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15天账期,支持开具税务发票;

   (八)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电器设备及家具用具等商品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乘用车和客车还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

   (九)应明确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南充市财政局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南充市财政局反馈。

   (十)供应商须承诺向平台公司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第五章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时将网上商城采购货款支付给成交供货商,逾期未支付将禁止采购人进行网上商城采购。若采购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进行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八条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超过45日只有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南充市财政局将对该品牌或该型号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十九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如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南充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当地财政部门,对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的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改正,给予书面通报;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累计两次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书面通报;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核实后报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财政局将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核实后报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财政局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五)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南充市财政局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否则将禁止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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