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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008794407H/2023-000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西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3-08-31 | 来源:西充县教科体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护航教育改革发展。结合西充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教育督导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全县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条县教育督导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担任主任,县政府办联系教育领导、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总督学担任专职副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专职副主任负责县教育督导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团县委。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教育督导办)设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教育督导室主任兼任县教育督导办主任。县教育督导办负责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监测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承办县教育督导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相关教育工作职责,参与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督促指导学校党建、干部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参与中小学校长(县管干部类)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

(二)县委宣传部:督促指导学校意识形态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工作,统筹做好涉及教育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县委编办:建立和完善学校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四)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协助做好督促指导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履行教育职责。

(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督促指导学校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扎实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协助解决涉及少数民族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教育与宗教分离,有效防范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内容,依法依规做好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安排、调度监管等工作,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动态调整教育收费标准。

(七)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产业人才建设工作;协同做好教育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推进教育信息化共建共享。

(八)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督促指导各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研究出台全县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责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培养工作,并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深化体教融合,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

(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督促指导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加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平台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十)县公安局: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十一)县财政局:优先落实教育经费、确保“两个只增不减”,建立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强化绩效管理。

(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引进等工作。

(十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建设用地,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已规划的教育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对已报监报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校舍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并保证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学校组织学生农村研学实践、劳动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十六)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推进实施医教协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学生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常见病矫治。

(十七)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宣传等方面监管,协同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在建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教育评估、安全监管、信访处理和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

(二十一)团县委:加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强化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引导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县教育督导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应尽职责。县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一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县教育督导办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出现人事变动,应及时更换新的人选,并及时通报县教育督导办。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县教育督导委实行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

第九条 县教育督导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教育督导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县教育督导委会议由县教育督导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县教育督导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教育督导办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县教育督导委会议议题由县教育督导办根据县教育督导委的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根据县教育督导委会议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县教育督导委会议纪要发送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第四章 文件签发和印章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以县教育督导委名义制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或公报,由县教育督导委主任签发,经主任委托,可由副主任签发。以县教育督导办名义制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由县教育督导委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以县教育督导委及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教育督导室负责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教育督导室负责保管县教育督导委及办公室印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督导办围绕教育督导工作重点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督导、检查、评估、调研等工作,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协助县教育督导办公开教育督导政策和教育督导报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县教育督导办开展督导、检查、评估、调研等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纪律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县教育督导办。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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