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2MB0U926000/2023-000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时间:2023-11-16 | 来源: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单位: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人:杨新      联系方式:13990758797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划分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划分

监管方式

1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般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

分类分级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经营者

2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涉嫌假冒专利的经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水效标识使用情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

合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5

拍卖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拍卖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对象

拍卖活动当事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6

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为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7

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博览会标记保护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8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一般检查对象

广告发布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是否发布食品(含)保健品、药品、投资理财产品虚假广告

重点检查对象

大众媒介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9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

一公开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涉嫌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点检查对象

具有市场独占地位和高科技领域的市场主体

专项检查

10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检查非许可营利性经营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非许可营利性行业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1

传销场所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传销活动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领会等活动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传销经营者

专项检查

12

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粮食流通经营环节的无照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

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旅游市场中的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5

汽车(二手车)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市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6

网络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网络交易市场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7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对象

经批准的直销企业、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8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一般检查对象

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9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涉安涉危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重点检查对象

涉安涉危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专项检查

20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一般检查对象

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1

对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一般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2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认证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对象

在辖区内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3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单位

专项检查

24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商品条码的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般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5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6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能效标识的使用情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7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验检验

重点检查事项

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重点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专项监督抽样检验

28

价格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非政府定价、指导价和涉企、涉校收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对象

非政府定价、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政府定价、指导价和涉企、涉校收费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政府定价、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和涉企、涉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专项检查

29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重点

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专项检查

3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重点检查对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专项检查

31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重点检查对象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专项检查

32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重点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专项检查

33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一般检查事项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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