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人员补录户口须知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落户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公民收养的未成年人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无户人员。
【所需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经核实确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籍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原籍注销地原始相关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一代身份证等两样以上原始依据)、结婚证】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对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补领、换领的迁移证件】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户口簿】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方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注: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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