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主项变更须知
一、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所需的基本材料
1、《项目更正审批表》。(派出所领取)
2、《更正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申请申明书》。(派出所领取)
3、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是指原始户籍档案、一代居民身份证、老户口簿等原始依据),复印件需要写明来源,提供人或单位签字盖章。
4、1999年以后出生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副页(出生医学证明为补办的,需要说明补办原因,出具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鲜章),以及公安机关未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日期进行户口登记的情况说明。
5、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询问调查材料。
7、变更过姓名的,要提供曾用名和现用名都是其本人的证明材料。
8、《项目信息变更确认表》。(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成年人由其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
二、变更民族所需的基本材料
1、《项目更正审批表》。
2、《更正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申请申明书》。
3、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
4、《项目信息变更确认表》。
三、变更性别的基本材料
因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所需的基本材料:
3、国内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医院的病历材料证明。
5、《项目信息变更确认表》。
注意:非省直机关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省直机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相应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通知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