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变更姓名须知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变更姓名的,以一次为限。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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