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规范性文件,拟订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8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1
序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9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1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1
序 号 | 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35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政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2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4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
责任主体 | 政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4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5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11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责任主体 | 政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6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8】2号)第三章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7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8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9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4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0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1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6]39号)第五条加大奖励力度:对参加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2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4条: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3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4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0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5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3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责任主体 | 政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6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8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7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9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3
序 号 | 18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4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移交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4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9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11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异地安置条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表2-4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1、《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第8条: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部队不派人为复员干部联系工作。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2、《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28条:组织复员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复员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复员干部,并通知复员干部如期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移交的复员干部档案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34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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