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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MD1D78506Y/2022-001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1-05

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2022-01-05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环境资源税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参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规划。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辖区内社会化环境评估机构的备案及管理。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省颁布实施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备案及管理。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查处全县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牵头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配合抓好生态环境目标考核。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检查,并依法依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抓好对乡镇(街道)、园区、县级有关部门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生态环境职责情况的考核。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完成中、省、市、县委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责任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实施依据

1.《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3.《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限行、限时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 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综合环境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实施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综合环境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167号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32号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水生态环境股(农村与自然生态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2号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4.《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辐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四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民用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进行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市(州)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实施。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

第六条第三项: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和督促,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状况等信息,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查询系统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控网络,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73号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实施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实施依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实施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测站、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测站、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实施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

第十一条第一项: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责任主体

综合环境管理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责任单位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7927010


表2-1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责任主体

土壤环境与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2.处置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给出检查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对行政检查进行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668592


表2-1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充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2.处置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给出检查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对行政检查进行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66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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