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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008794407H/2022-0006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1-04

西充县教科体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2022-01-04 | 来源:县教科体局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教育、科技、体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全县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科技体育系统开展人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县委、县政府抓好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国(境)外人才招引、智力工作。

(四)拟订全县教育科技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和教育科技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教育科技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全县教育科技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科技体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学改革。

(六)统筹和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科技体育经费、拨款、基建投资的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县教育科技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指导国(境)外教育科技体育援助、教育科技体育贷款和教育科技体育合作项目的执行;监督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科技体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

(八)规划、指导、推进全县的教育科技体育改革、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领域新成果、新经验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中小学承担的国家教育科学和体育研究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九)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综合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体育卫生教育、群众体育、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社会体育布局结构的调整。

(十一)负责全县教科体系统干部职工人事工作。组织各类教师培训;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承担教师考聘录用和工勤人员的接收安置;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系统干部任免和教职工的调配、晋职、晋级等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提出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引进、技术改造的论证和组织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争取、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科技专项政策制定、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等工作,对科技专项的设立、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十五)建立科技信息网络,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工作;承担教育和科技的相关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科技普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创新、科技管理体系和科普能力建设。

(十六)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县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十八)指导县科学技术协会相关工作。

(十九)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教科体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对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教科体局所属事业单位西充县学校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中心、西充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西充县教育基建办公室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交由县教科体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监察审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和单位。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证书注册审核等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核实档案、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

责任主体

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教师资格条例-->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弄虚作假、作弊骗取教师资格的和教师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回教师资格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登报注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责任主体

职教成教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3.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职教成教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职教成教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任主体

监察审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和单位。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责任主体

人事股、基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实施处处罚,监督责任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调查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做好陈述笔录和询问笔录,搜集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监察审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和单位。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调查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违法事实,做好陈述笔录和询问笔录,搜集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科学技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责任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通知有权机关。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上交违法所得和罚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科学技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责任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通知有权机关。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上交违法所得和罚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2号令)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上交违法所得和罚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24、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22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22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拒不上交罚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任单位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责任单位和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拒不上交罚款,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表2-2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责任主体

职教成教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部门组织相关股室成立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同意变更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表2-3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教育资助

实施依据

一、川财教[2021]70号《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

当前阶段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我省困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我县具体政策是:对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当前阶段减免资助面控制在园儿童总人数的14%以内),减免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对幼儿园给予补偿。所需资金,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财政总水平按40%安排,对不同地区实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定。

二、川财教【2021】5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起,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一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年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现阶段我县具体资助政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享受。其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为500元/生·期,初中为625元/生·期;非寄宿学生小学为250元/生·期、初中为312.5元/生·期。

三、川财政【2021】5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一)建立国家普高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地方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阶段资助比例为32%,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在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贫困家庭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2016年秋-2020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2021年新入学的不再享受该项资助。所需资金,省财政对扩权县补助60%、对非扩权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生活补助资金由学生生源地的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责任主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每年分春秋两学期将助学金通过“一卡通”平台进行发放。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申报资料,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核上报工作。

3.决定责任:按照文件决定,对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4.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和完善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表2-4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4号令)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主体

教育督导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2.处置责任: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表2-5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级优秀评选工作由教科体局制定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及以上优秀评选工作由教科体局制定组织推荐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县级优秀评选工作由教科体局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参与;市级及以上优秀评选工作的组织推荐工作由教科体局负责,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拟评选对象或推荐对象按规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5.其他责任:因违规违法获取奖励的,向主管单位申请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按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教科体局根据市教体局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县范围内组织推荐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教科体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初审合格后,在教科体网站按规定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表彰规定对推荐表彰人员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因违规违法获取奖励的,向主管单位申请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按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表2-6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 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年9月1日启用。原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设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

编号:共15位,前14位的编号规则不变,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分类管理后,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须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须注明。

责任主体

职教成教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股室实地考察办学条件,作出是否同意换发决定。

3.决定公布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体育卫生艺术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审查责任: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决定公布责任: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4.解释备案责任: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政策、法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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