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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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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西充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西充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

时间:2023-09-12 | 来源:西充县商务经信局

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在中央、省、市有关商务和经济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拟订全县有关商务和经济信息化领域的实施细则草案,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推进全县工业、商业结构调整。

2.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商务、工业(不含能源,下同)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贯彻实施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3.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商务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责任。

4.承担全县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和技术创新计划,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5.承担商务和经济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承担商务和经济信息化领域企业服务和要素保障工作;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7.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8.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指导商业信用建设;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工作。

9.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配合上级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及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工作。

10.贯彻执行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11.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2.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3.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14.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情况的统计工作。

15.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反倾销案件信息统计工作。

16.规划全县开放平台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外向型经济全面发展。

17.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18.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茧丝绸管理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县茧丝绸行业国内外贸易的发展规划,指导蚕桑综合产品开发,协调茧丝绸行业贸、工、农产业化发展。

19.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商务经信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2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21.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职能转变。县商务经信局不再承担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经贸展览职责和反垄断相关职责等工作。

职责边界

1.与县发改局、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外商投资管理。县发改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经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县发改局、县商务经信局、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县发改局承担全县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县商务经信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县发改局负责火电项目“上大压小”中“上大”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盐业管理职责。县商务经信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县商务经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 第696号)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 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 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

第十九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2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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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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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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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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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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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3年1号)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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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3年1号)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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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序  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3年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5255889

2-1

序  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 号)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  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第六条;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八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规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1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实施依据

《四川省盐业行政处罚实施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扣押和查封)出现需要及时制止盐业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通知书》,对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进行扣押,扣押物品由盐业主管机构及其指定的保管单位负责分类保管,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动用;也可以向当事人出具《查封物品通知书》,对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进行查封,查封物品就地堆码存放,加贴盐业主管机构的《封条》,责成当事人妥善保管,保持原状。

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通知书》或《查封物品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权利,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当场复核,具有《行政强制法》第28条的情形,即行终止扣押、查封。

扣押、查封期间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其中,因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时已扣押物品的时效中止,如公安移回案件时扣押物品的时效继续。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的,扣押、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验的期间,检验的期间在通知书内载明不超过10日。如遇检验期间超过10日的特殊情况,以收到检验报告时间为准,将延长事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本项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进行记录并当场复核,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当事人无法定理由的,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并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执行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行政处罚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可以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货票、账册、单据等资料,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实施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实施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等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3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4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实施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及检举、揭发有的行为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单位或个人情况及事迹材料应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及时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单位或个人情况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4.表彰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客观的评选及发放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进行立项备案。

2.审查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提出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暂停)

实施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零售商促销备案

实施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零售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零售商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2-5

序  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5号)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验收合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洗染业经营者办理备案。

2.审查责任:对洗染业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洗染业经营者予以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951890

表2-5序  号7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举办会展备案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十九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

息发布前

1

0内向举

办地市(州)

、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

门备案责

任主体政策法规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在县域内举办会展的企业进行备案

。2.审查责任:对举办会展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举办会展企业予以公告。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

办法》、《

四川省加

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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