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制定全县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和监督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组织参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管理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医保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医疗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医疗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医疗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医疗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1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2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医疗保险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医疗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医疗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做出是否采取封存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医疗保障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医疗保险稽核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县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医疗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申请、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3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五)询问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表2-4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药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 |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职权事项启动定价程序。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定调价基础工作,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初步方案。依法需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3.决定公布责任:集体讨论作出制定价格或不予制定价格的决定(不予制定价格的,应告知建议人)。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
监督电话 | 0817-3957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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