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与研究拟订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全县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参与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房地产档案、房屋租赁、房屋面积审核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市辖区房地产业进行直接管理,对县(市)房地产业进行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参与拟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县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市政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城镇供排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建设领域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贯彻执行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根据委托管理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十一)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建设行业民间组织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二)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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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城市建成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及主,放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入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将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职责划入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国家出资的项目调整投资由县发改局按规定报批。 5.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县环境保护局。 6.将城市房屋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绿化园林设计、规划验收等划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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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收费管理办法》(川价字非〔1992〕107号)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金额、标准,征收依据和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征收金额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收费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1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2.《四川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村镇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金额、标准,征收依据和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征收金额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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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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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 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处置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注册建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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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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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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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4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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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造价咨询企业违法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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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使用标准或者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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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水设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3
序 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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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燃气与物业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4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四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4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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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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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格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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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实施依据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实施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实施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实施依据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实施依据 |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实施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实施依据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五款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房地产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责任主体 | 燃气与物业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2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表2-5
序 号 | 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
责任主体 | 燃气与物业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审结,法定告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法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解释相关执行政策法规,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422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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