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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MB1982130N/2022-000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10-20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3-10-20 | 来源: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属性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三定方案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4202446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4202446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政策文件 县委、县政府制定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部门动态 政务动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4202446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4202446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次年3月31日前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 (共4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办事指南、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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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社会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4202446
行政处罚 (共267项)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与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与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中央在川);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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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每一项行政征收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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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与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检查;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中央在川);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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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本级政府行使);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与应急局共同行使,市县由本级政府行使);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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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由本级政府行使执法);
闲置土地处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与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中央在川);
每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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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地质资料咨询查询;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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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土地类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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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类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地质环境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示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土地管理 征地信息 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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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数据
土地出让 招拍挂公告及成交结果公示
基准地价 省内各城市基准地价结果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部分城市地价监测结果
闲置土地 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结果公示
耕地保护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报 耕地保护监督股
地质矿产管理 探矿权出让转让 公告及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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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转让 公告及结果公示
矿业权评估 公告及结果公示
矿产资源储量 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包括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矿种、勘查单位等
矿产勘查登记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成果 年度信息、异常名录等
地质资料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情况,地质资料目录查询
地质环境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地质矿产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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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
执法监察 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查处主要依据、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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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典型自然资资源违法案件公开
人事教育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人事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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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录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教育培训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财务管理 预决算 年度自然资源局预算和决算、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计划财务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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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审计 督查审计信息公示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 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依法收费 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的情况
互动交流 自然资源信息化 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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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
有关自然资源问题的省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复文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等;督查地方信访事项情况等
书记、县长信箱 信箱公开回复类信息 □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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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在线调查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等 □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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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自然资源公报 年度自然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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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统计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信访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违法案件立案及查处情况、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情况、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统计、审批建设用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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