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25 18:00

申请人:谢志,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负责人:张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举报四川雄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涉嫌标识标签违法相关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3年6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23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依照《GB7718》“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清晰的标注食品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涉案产品标注的食品名称“嘿,毛肚”其仅在旁边使用较小字体标注“魔芋制”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醒目位置标注。其系故意采用字体大小差异的方式来故意误导消费者,其并未在同一展示版面使用同一字体标注其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GB7718》“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识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相关规定。该行为足以对未成年人群以及老年人群、近视人群构成误导。

其次,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不属于案件完全办结,责令改正只是阶段性的办结。况且,被申请人对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责任。

此外,被申请人职能涵盖了原食药监、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职能,但对申请人退还货款及赔偿的申诉要求未做处理,明显不当。

最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截止至今,被申请人均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作出《回复》前进行了调查,事实清楚。四川雄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信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系港澳台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充县川东北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义兴园区)雄信路1号,正式生产时间是2022年8月,现有员工64。雄信公司生产的涉诉“好巴食”嘿!毛肚属于订单式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库存。雄信公司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涉诉食品包装正反面印有“嘿!毛肚”字样,字体较突出,在其上方或下方紧邻处印有“魔芋制黑毛肚”字样,字体略小于“嘿!毛肚”,但明显大于该食品其他标识内容的字体,醒目易识,施以普通注意力即能清晰辨认该毛肚物质属性,不会形成消费误导,查清了事实。

二、答复人根据查清的事实进行行政指导,要求雄信公司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雄信公司存在物质属性用语和品名字体大小不一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答复人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谢志桂关于“退还货款及赔偿的申诉要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不正确。对申请人退还货款及赔偿申诉,答复人只能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答复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谢志桂2023年1月1日至兴旺超市广场店购买了雄信公司生产的“嘿!毛肚”,其认为雄信公司仅在“嘿!毛肚”旁边使用较小字体标注“魔芋制”的行为不符合GB7718》“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遂向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该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2月7日到雄信公司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根据该调查结果,现场下达了西市监责改字(2023YX-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指导意见书,责令雄信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12日向投诉举报人书面回复了对雄信公司的调查结果。

另查明,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兴旺超市广场店购物小票;2.食品包装图片;3.现场笔录;4.责令改正通知书;5.行政指导记录单;6.行政指导意见书;7.发货单;8.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魔芋制黑毛肚”字体大小是否形成消费误导。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案涉食品包装图片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调查材料,案涉食品包装正反面印有“嘿!毛肚”字样,字体较突出,在其上方或下方紧邻处印有“魔芋制黑毛肚”字样,字体略小于“嘿!毛肚”,但明显大于该食品其他标识内容的字体,醒目易识,施以普通注意力即能清晰辨认该毛肚物质属性,不会形成消费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雄信公司立即改正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雄信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的退还货款和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3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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