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7 09:35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2023731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西充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锅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作出任何处理,202312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3122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31228依法予以受理。20231229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731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699733044),举报投诉西充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锅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385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治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未收到张某某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张某某通过挂号信向我局提出投诉举报,但由于邮政工作人员不负责,送信到我局时,未将投诉举报信交到办公室实名签收,而是混在其他普通快递中,造成该信件遗失,无从查找,经逐一查询,我局无任何工作人员看到或收到该信件。邮政局也提供不出我局工作人员签收该信件的证明,从而证明不是我局不作为。二、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批转监管所依法处理。我局已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批转涉诉辖区监管所依法调查处理,近日将作出相应决定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无任何实质意义。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620日在超市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小米锅巴”后,认为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蛋白质NRV%应标注为11%而不是10%,存在虚假标注,遂于20237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20238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2.产品外包装图片;3付款凭证;4.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签收投诉举报信,截止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2023年12月21日,未作出任何处理,被申请人辩称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通过邮政物流记录显示,被申请人的单位收发室已于2023年8月5日签收该信件,被申请人单位内部对邮件的流转不能对抗申请人,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张某某的该举报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