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1 10:52

西府复决字〔20234

申请人:刘某某,男,2000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负责人:张俊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就其投诉举报某土特产店售卖假冒伪劣食品、制假售假案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不服,于2023年7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3年713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23年719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721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和相关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5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全麦面粉,2023年5月28日收到,本想送给朋友吃,朋友告诉我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商品的产品宣传保质期120天,实际收到的商品保质期5个月,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40630《挂面》,执行标准错误,生产许可证:SC101511325×××××,该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只有挂面,本人强烈怀疑这属于假冒伪劣食品,制假售假,盗用他人厂名厂址。申请人在2023年5月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3日签收挂号信,至2023年7月7日没有任何的告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土特产店”关于售卖假冒伪劣食品、制假售假食品一案,在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前,经答复人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被举报人经过友好协商已和解;且申请人已请求撤销投诉和举报。现答复人请求贵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525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土特产店全麦面粉,20235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3日签收挂号信,申请人又于2023713日向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投诉举报撤回书,表示在被申请人的调解下,申请人已与被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请求撤销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购物凭证;2.投诉举报信邮寄和签收凭证;3.投诉举报撤回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前,已撤回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基础已不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年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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