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30 14:57

申请人:雍某某19618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19633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

被申请人:西充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240号。

负责人:兰耀,局长。

第三人:姚某某,女,19499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23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831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9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23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81818时许,第三人姚某某夫妇来砍我菜地的树,赵某甲(我丈夫)阻止他们砍树被砍伤,我去拉架,被姚某某抓伤口腔和面部后,我才扔掉手机进行反击,我是正当防卫,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请求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西公()行罚决字〔2023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202381818时许,家住西充县的姚某某、赵某甲夫妇和邻居赵某乙、雍某某两夫妇因之前自家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被对方砍了的问题发生口角,过后赵某乙拿了一把砍柴的弯刀来到赵某甲家的地里砍赵某甲的树,赵某甲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抢夺赵某乙手里的弯刀,此时双方用脚互踢对方且均倒地,双方在地上抢夺弯刀时,赵某甲的左手小臂被赵某乙手中的弯刀砍伤,之后赵某乙用身体将赵某甲压在地上,赵某甲用手掐住赵某乙脖子,赵某乙的妻子姚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拉赵某甲掐赵某乙脖子的手,此时赵某甲的妻子雍某某也来到现场,一边用手机录像一边走向在地上相互抓扯的赵某甲和赵某乙、姚某某夫妇,并用手去拉姚某某的手,想将姚某某从赵某甲旁边拉起来,此时姚某某用另一只手抓雍某某的面部以及用手指抓雍某某的口腔内部,雍某某立即放开姚某某的手,并用右手中指和食指反手伸进姚某某的口腔内抓嘴里的肉。本案双方互相伤害对方身体,导致赵某甲左手臂受伤,雍某某面部、口腔内部受伤,姚某某口腔内受伤

姚某某、赵某乙、雍某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均衡量裁系统,对姚某某、赵某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使用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均衡量裁系统,对雍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姚某某、赵某乙年满70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姚某某、赵某乙、雍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伤势照、现场部分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我局对违法行为人雍某某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231343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恳求西充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陈述:2023818日,赵某甲无缘无故砍断我家挂满脆香甜的柚子树,我丈夫赵某乙回家看见后问赵某甲为什么砍我家果树,树子长在我家地里,离他房子和庄稼很远。赵某甲不给任何解释,扬言他想砍就砍,还对我丈夫一顿谩骂,我丈夫气不过,就回家拿弯刀去砍他家椿天树,刚砍了几刀,赵某甲用锄头把我丈夫掀翻在地,就扔掉锄头去抢弯刀,抢到弯刀后一只手就使劲掐我丈夫脖子,我丈夫有支气管炎,长期都在用药,我看见他换不过气,连忙下去拨赵某甲掐我丈夫的手,雍某某用手机录下视频后,跑过来一掌将我打倒在地,然后骑到我身上,用手挖我脸颊,当时我血流满面,疼痛万分,我想法去挖他,但没多少力气(我从去年10月一直在周期性化疗),她看见我满口鲜血逐渐凝固,脸色逐渐变白才松开我。整个过程我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骂他们。

经审理查明:202381818时许,家住西充县的第三人夫妇因砍了邻居申请人夫妇家的树,与申请人夫妇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抓扯对方的口腔及面部,导致第三人口腔左侧开放性裂伤,伤口约4厘米,面颈部划伤,导致申请人嘴巴内受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姚某某、赵某乙、雍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医院诊断证明;4.伤势照;5.现场部分录音录像。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在询问双方及收集相关证据后,认定雍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使用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均衡量裁系统,对雍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南台)行罚决字〔2023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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